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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氣體汽車罐車安全監察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國民經濟的發展,加強液化氣體汽車罐車(以下簡稱汽車罐車)的安全運行,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的安全,根據國務院發布的《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運輸最高工作壓力大于等于0.1MPa、設計溫度不大于+50℃的液化氣體、且為鋼制罐體的汽車罐車。
本規程不適用于罐體為有色金屬材料和非金屬材料制造的汽車罐車。
本規程所指的汽車罐車包括罐體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單車式汽車罐車和半掛式汽車罐車,罐體可為裸式、有保溫層或絕熱層型式。
第三條 汽車罐車的設計、制造、使用、運輸、檢驗、修理、改造除必須符合本規程外,還應符合行業標準和圖樣的規定,并應遵守國家有關汽車、交通等方面的管理規定。
第四條 研制開發汽車罐車,技術要求不符合本規程時,應經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同意后,在試驗研究的基礎上,進行試制和定型試驗。
試驗完成后,由省級以上主管部門(含省級、下同)組織技術鑒定合格后,報省級勞動部門備案,并將鑒定證書、產品技術標準、總圖、罐體部件圖、閥件組裝部件圖、設計說明書、設計計算書和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審批后,方可批量制造。無相應制造資格的企業,需按規定辦理相應制造資格。
第五條 本規程采用的主要術語定義如下:
1.主要受壓元件:指罐體的筒體、封頭、人孔蓋、罐車防波板、螺栓和公稱直徑大于等于250mm的接管。
2.低溫型汽車罐車:指運輸液氧、液氮、液氫、液氬、液態二氧化碳等介質,罐體為鋼制且其外部有絕熱層和受壓外套的汽車罐車。
3.安全附件:指爆破片裝置、緊急切斷裝置、導靜電裝置、安全閥、壓力表、液面計、溫度計。
4.介質毒性程度:指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劃分的等級。
5.汽車罐車:指罐體和底盤兩部分的組合。
第二章 設 計
第六條 汽車罐車設計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技術力量和設計條件,并按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設計單位批準書和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設計。
第七條 汽車罐車設計總圖(藍圖)上,必須蓋有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印章。設計單位資格印章應符合勞動部頒發的《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資格管理與監督規則》的規定。
汽車罐車主要受壓元件設計圖樣上應有設計、校核、審核人員的簽字。汽車罐車設計總圖應經設計單位總工程師或壓力容器設計技術負責人批準。 汽車罐車設計總圖應注明汽車罐車名稱、技術特性、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牌號、封頭和筒體設計厚度(計算厚度和腐蝕裕量之和)。
低溫型汽車罐車的總圖和筒體、封頭的部件圖上,還應注明設計厚度和名義厚度。
第八條 設計技術資料至少包括:
1.設計圖樣(總圖、罐車部件圖);
2.設計計算書(主要受壓元件強度計算,罐體的安全泄放量和罐體容積計算);
3.設計說明書;
4.使用說明書;
第九條 汽車罐車的設計應安全可靠,便于制造、使用、維護和檢修。
第十條 罐體的結構設計應符合以下要求:
1.罐體與底盤的連接結構和固定裝置必須牢固可靠,必須滿足運輸要求,并能承受重力加速度的振動和沖擊,罐體縱向中心平面與底盤縱向中心平面應重合,汽車罐車應符合GB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有關規定。
2.罐體應為鋼制焊接結構,其結構設計應符合GB150的有關規定。筒體上的縱、環焊縫和封頭上的拼接焊縫必須采用全焊透對接型式,且不得有永久性墊板。人孔、接管、凸緣等處的角焊縫應采用全焊透結構。
3.罐體上應至少設置一個公稱直徑不小于400mm的人孔,至少設置一根液相管和一根氣相管,罐內應設置防波板,每個防波板的有效面積應大于罐體橫斷面積的40%,防波板的安裝位置,應使上部弓形面積小于罐體橫斷面積的20%。防波板與罐體的聯接應采用牢固的結構,防止產生裂紋和脫落。每個防波板容積一般不大于3m3。
4.對于易燃、易爆、毒性為中度、高度介質的罐體,應設置符合本規程第六章要求的必要的安全附件以及裝卸閥門等,且應集中布置,并設防護裝置。
5.罐體表面顏色、色帶、字色、字樣和標志應符合本規程第六章的規定。
第十一條 制造主要受壓元件的材料應符合GB150第二章和附錄A及附錄C的有關規定,當對材料有特殊要求時,應在設計圖樣或相應的技術條件中注明。
制造罐體的鋼板,有下列情況之一,應逐張按ZBJ74003《壓力容器鋼板超聲波探傷》規定進行探傷,合格級別為不低于Ⅲ級:
1.名義厚度大于等于20mm;
2.盛裝毒性程度為極度、高度危害介質;
3.設計圖樣要求作小于等于-20℃夏比V型缺口低溫沖擊試驗;
4.材料標準中規定抗拉強度大于等于540N/mm2。
用于主要受壓元件的焊接材料,應符合相應標準規定,并有質量證明書。
材料生產單位必須保證材料質量,并按相應標準規定提供質量證明書。質量證明書的內容必須填寫齊全,并經質量檢驗部門蓋章確認,在規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標志。
采用國外材料時,必須選用符合該國壓力容器允許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圍必須符合相應規范的規定,并有材料質量證明書,材料上應有清晰的標志,并復驗合格,方可采用。
用于低溫密封的材料要與低溫液體相容,不發生冷脆且熱膨脹系數要小。用于低溫密封的非金屬材料可選用聚酰氨鞍、聚四氟乙烯等;金屬材料可選用純鋁、鋁絲或熱膨脹系數小的合金。
絕熱材料膨脹珍珠巖(珠光砂)應符合:粒度為0.1~1.2mm、容量30~60kg/m3;含濕度不大于0.3%(重量比)。
第十二條 罐體、人孔蓋板等的強度計算和鋼度校核應按GB150的規定進行;對于不帶絕熱層的缸體還應進行承受0.1MPa的外壓穩定校驗。
第十三條 罐體設計壓力不得低于介質在運輸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最高工作壓力;對于不帶保溫層或絕熱層的罐體,其設計溫度取50℃,設計壓力原則上應取介質在50℃時的飽和蒸汽壓力的1.1倍。常見介質的設計壓力按表1選取。
第十四條 罐體腐蝕裕量一般由用戶或用戶委托的單位,根據介質的腐蝕程度和使用經驗提供給設計單位,當用戶無法提供時,由設計單位確定,但不得小于1mm。常見介質的腐蝕裕量按表1選取。
第十五條 汽車罐車的滿載總重量和軸載重量,應符合原型載重汽車的規定。
最大充裝重量不得超過下式計算值:
W=Ф×V
式中:W—汽車罐車最大充裝重量,t;
Ф—單位容積充裝重量,t/m3;
V—罐體實測容積,m3。
常見介質單位容積充裝重量按表1選取。
第十六條 汽車罐車裝運表1以外介質時,其設計壓力、罐體腐蝕裕量和單位容積充裝重量等,由設計單位提出數據和說明,報勞動部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備案,由制造單位按本規程第4條規定辦理手續。
第十七條 汽車罐車設計應根據汽車底盤技術資料給定的參數確定合理的重心位置和軸荷分配,以保證具有可靠的運行穩定性能。汽車罐車的穩定性校驗應按專用汽車標準推薦的方法進行。
第十八條 汽車罐車應選用中國汽車工業總公司和公安部聯合公布的汽車產品目錄中的汽車底盤和進口汽車底盤。
汽車底盤(牽引車)的質量,應符合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汽車底盤生產單位必須保證底盤產品質量,并應提供技術資料和產品合格證等質量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