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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術檢驗規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危險化學品常壓罐車(以下簡稱罐車)檢驗工作的質量,罐車防波板確保道路運輸安全,防止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相關的技術規范,并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工作壓力為常壓、設計溫度為常溫條件下,與所載液體理化特性相適應的不同材質的罐車罐體。
第三條 在用罐車的定期檢驗分為年度檢驗和全面檢驗。年度檢驗每年至少一次。全面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2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級的,每5年至少一次。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罐車,應該做全面檢驗。
1、新罐車使用一年后的首次檢驗;
2、罐體發生重大事故或停用一年后的重新投用的;
3、罐體經重大修理或改造的。
第四條 定義
罐車-指罐體與底盤的組合體。
罐體-指由筒體、封頭、人孔、注入口、卸料口等和其他必要的附件所構成的封閉容器總成,其容積大于0.45m3。
罐體元件-主要是指筒體、封頭、人孔、注入口、卸料口等。
金屬罐體-主要是指碳素鋼、耐酸不銹鋼、鋁或鋁合金板材所制作的罐體。
非金屬罐體-主要指用于玻璃纖維增強塑料所制成的罐體。
常壓-指工作壓力不大于72kPa。
常溫-指在正常大氣壓下,金屬罐體環境工作溫度為-40~+50℃,非金屬罐體環境工作溫度為-20~+40℃。
第五條 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的罐車,應當對缺陷進行處理提高其安全狀況等級,否則不得繼續使用。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罐車,檢驗合格后必須進行試漏試驗。
(一)用焊接方法更換罐體元件的;
(二)罐體元件焊補深度大于1/2壁厚的;
(三)停止使用2年后重新復用的;
(四)使用單位或者檢驗機構對罐車的安全狀況有懷疑的。
第七條 從事罐車定期檢驗工作的檢驗單位必須是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檢驗檢測機構,檢驗人員必須持有經質量技術監督部組織考核合格,取得檢驗員(含檢驗員)以上資質,方可從事罐車檢驗工作。檢驗機構和檢驗人員必須接受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監督監察,并對罐車檢驗結論的正確性負責。
檢驗前,檢驗單位應根據罐車所載的液體分別制定檢驗方案,檢驗方案由檢驗單位授權的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檢驗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批準后的檢驗方案進行檢驗工作。
第八條 罐車使用單位必須于檢驗有效期滿15日前將檢驗計劃報當地檢驗機構,檢驗機構應當按檢驗計劃完成檢驗任務。
第九條 檢驗的一般程序(見附錄B)是檢驗工作的常規要求,檢驗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檢驗項目,進行檢驗工作。
第二章檢驗工作準備
第十條 檢驗人員在檢驗前,應仔細了解罐車所載液體的理化特性,掌握防護措施,遵守操作規范。
第十一條 檢驗前,應將罐車開到檢驗專用場地,并采取可靠措施防止車體移動。
第十二條 進行年度檢驗或全面檢驗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所載易燃、有毒或窒息液體的,應用蒸汽對罐體進行蒸煮、吹掃、進行置換。置換合格后,方可打開人孔。載有易燃液體的,嚴禁用空氣置換。
(二)罐體進行置換、清洗后,應進行取樣分析、取樣分析結果應達到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
(三)罐體內部空間的含氧量應當在18-23%(體積比)。必要時,還應配備通風、安全救護等措施。
第十三條 進罐進行檢驗或輔助工作時,必須選配適用的防護用具,在罐外設立安全監護人員,方可進行。
第十四條 檢驗用燈具和工具的電源電壓應符合GB/T3805-93特低電壓限值的規定,進入罐內照明使用電壓不超過24V的安全電壓。
第十五條 需現場射線探傷抽查時,應隔離出透照區,設置安全標志。
第十六條 檢驗用的設備和工具,應在有效的檢定期內,經檢查和校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條 檢驗人員應對檢驗安全條件進行確認,有權中止不符合安全規定的作業,并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或上級安全監察機構反映。
第十八條 檢驗場地應配備足夠的消防器材。
第三章 年度檢驗
第十九條 罐車年度檢驗內容
(一)罐體技術資料審查;
(二)罐車罐體的外觀檢驗;
(三)結構檢查;
(四)材質檢查;
(五)液面計、流量表、壓力表、溫度計、通氣閥、導靜電裝置、裝卸軟管、閥門、消防設施的檢查;
(六)罐體與底盤連接緊固件、導靜電裝置檢查;
(七)壁厚測定。
第二十條 罐車技術資料審查
(一)罐車資料審查
1、罐車隨車文件
(1)車檢驗合格證;
(2)罐車準運證;
(3)罐車運輸許可證;
(4)駕駛員上崗證和押運員證;
(5)罐車上年度定期檢驗報告;
(6)液面計指示刻度與容積的對應關系表和在不同溫度下,介質密度、壓力、體積對照表。
(二)罐車技術文件及資料
1.罐車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并按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技術文件制造;
2.罐車容積的設計應充分考慮所載液體的密度和罐體自重,并和車輛總質量相匹配;
3.原材料、外購件應符全有關標準規定,并有制造廠家的合格證明,所有零部件必須有檢驗合格證;
4.橡塑制品應耐腐蝕和耐油,其性能應分別符合HG/T2183-1991和GB/T539-1995的規定。
5.人孔蓋和液體注入口蓋的密封墊片,應采用耐油或耐酸橡膠或相應耐腐蝕材料制作,其性能應分別滿足HG/T2183-1991和GB/T539-1995的規定。
6.所載有毒、腐蝕液體的罐體,采用耐壓不低于PN1.6MPa的鋼質閥門或其他專用閥門。其卸料閥門應為串連式雙道閥門,其中一道閥門應為內置式閥門,并裝置罐體的底部。
7.罐體上選配的液面計、流量表、壓力表、溫度計等儀表,應有檢定的有效合格證。
8.所載易燃液體罐體的軟管接頭應執行GB9419-1988中的4.22條。
9.載易揮發液體的罐體應安狀DN60通氣閥,通氣閥